但这里至少有一个自身作为选择者的困难。如果不是你选择,也许你会暗自或在潜意识中希望自己被选择,甚至在抱着自我牺牲的意愿的情况下都有可能如此,这样你的放弃就更有一种说服、示范或甘愿牺牲的分量。但问题是你被推上了选择的位置,你承担起了一种责任,你如果自己选择了自己,将使自己置于何地?如此选择将要使自己承受一种解释的隐秘负担,并必须接受别人同样的选择———后面的历程可能还会有同样的选择。而且,利己主义是否能够成为一个普遍的选择原则也是个问题。但由于这里实际上有一个缓冲,因为除了自己还可以选择5人,于是还可以运用其他的原则。如果只能选择1人,那自己与他人的矛盾就非常尖锐了。
4、妇女儿童优先的原则
尽管此例中属于“妇女儿童”的三个人都被设计加上了负面的因素:“绝症” “弱智”和“ji女”,但还是得票颇高,这说明如果没有这些负面因素,他们得票更高或大概不会有疑义。
这一原则也是“铁达尼号”等许多失事船只实际上采取的原则。这一原则显然是义务论的原则而不是效果论的原则,即主要不是考虑效果而是考虑义务,因为这几个人不仅在海上的逃生中不会起大作用,在未来的长远岁月中大概也不会做出很大的贡献,而那“患绝症的女孩”还可能很快死去。
这是不是一种弱者优先的原则?为什么柔弱的生命在此反而显出了一种强势?为什么要特别保护孩子和妇女?为什么弱者、尤其孩子的生命反而更值得重视?这仅仅是因为他们小,他们能活得更长吗?而那女孩的生命并不会很久,但我们为什么仍不忍心一个孩子在自然丧失生命之前就被人为地抛弃?不忍心看到他们的绝望或听到他们的哭声?甚至不忍心那个茫然无知、可能并不会为此太难受的“弱智的男孩”的被抛弃?
这里起作用的是不是除了设身处地、将心比心,还有一种根本的怜悯之心和同情?另外是不是还涉及做人资格的问题,以及是否还有一种神圣的约束或威慑:如此抛弃一个孩子的人,也会被神抛弃或神人共弃。另外,选择者也许还考虑到了原则的意义,作为原则,是不考虑具体情况的,而一般情况下,妇女儿童优先的原则也不会说总是碰到这样都有负面因素的特殊情况,在大多数时候恰恰是不会这样的,所以,比考虑具体情况更重要的是坚定不移地维护一般原则,原则不能被轻易破坏。
5、功利或快乐原则
亦即救出那些人对未来的社会贡献会给社会带来的幸福和快乐。
许多选择自己的人认为自己今后能对社会做出较大的贡献,从而为人类创造更大的幸福。投给“企业经理”的票也多是由于“贡献”这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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