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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双方各自做了开庭的陈诉,表明自己的诉求,然后就直接围绕几个主要争议点开始了交锋。

  头一个便是同居。

  苏妙后来虽然乖乖跟了方不让,站到了他们这边,可殷晓媛一方搜集的证据也不是摆设。

  一旦能证实同居,在这一案中,损害赔偿不是个小数。

  刘臻道:“苏妙和被告方不让的不正当关系保持了4个月,而且其中大部分时间还居住在一起,既有小区进出纪录作证,也有他们两个人一些不正当关系的照片为证,甚至被告还公然带着苏妙出席过律所的正式活动。我方认为,这足以证明被告不仅仅是出轨苏妙,更与其构成了同居关系。”

  这一部分是由朱守庆来负责的。

  毕竟苏妙倒戈了,这方面他们早有准备。

  朱守庆拿出了当初方不让与苏妙签订的“包养协议”和一份苏妙提供的自己的房屋租赁合同:“同居关系的认定主要有两个要价,第一,男女双方要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第二,共同居住在一起的时间达到3个月。请先看这份协议,我们都知道这种协议并不完全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效力,但当它作为证据提交的时候,我们不能否认协议的真实性。从第三条可以看出,双方主观上,尤其是我当事人在主观上,并不存在与女方共同生活的意愿。再看这份房屋租赁合同,苏妙虽然的确与我当事人保持过一段时间的不正当关系,可她除了在我当事人的一处住所里‘过夜’之外,还有另一处位于普陀区的住处。既然都没有真正地住在一起,怎么能称得上是‘同居’?”

  他一边说着,一边没忍住用手指敲了敲那份合同,颇带几分气势地看着刘臻:“我认为对方律师也许需要好好地分辨一下‘同居’和‘姘居’的区别。前者是为了共同生活而长期居住在一起,后者是因为性关系而暂时同住。我当事人和苏妙,顶多算是姘居,要构成‘同居’实在牵强。”

  这一番话从法理上讲,自然是挑不出什么错处,可要从情理上讲,多少会让道德观念比较普遍、正常的人感觉到恶心。

  从没见过把不正当性关系说得这么理直气壮的。

  陶文道没打断他,但听的过程中一直在皱眉。

  这就是方不让在这一案中的天然劣势了。

  因为所有的行为都是存在的,即便能在性质上进行分辩,行为本身也很难让人产生好感。

  刘臻一方即使达不到给方不让、苏妙定性为“同居”的目的,也能通过对这一点的庭辩而让他们自曝其短,让法官对方不让生出恶感,可以说怎么也不亏。

  果然,程白不动声色地去打量刘臻,刘臻并没有露出什么不满和意外的神色,甚至还对着才反驳了她的朱守庆笑了一笑,然后道:“审判长,我有几个问题想问对方当事人。”

  陶文道点了点头。

  刘臻便看向方不让,拿起了几张方不让和别的女人出入各处场所的照片:“请问方先生,在你和我当事人婚姻存续期间,你一直保持着和其他女人的不正当关系,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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