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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第二被告在上个月29号到尖沙咀一间家具店选家具,你都跟着一起去了,是不是?”

  “是,我记得当日是我家里的司机开车送我们过去的。”

  “但是在家具店里面,第二被告同你之间发生了一点争执,你很生气,把第二被告甩在店里自己坐车离开了,是不是?”

  “我是离开了,但是我不是同Man吵架生气,我是因为……其他原因心情不好。所以离开家具店之后就上了山顶,这是我的习惯,心情不好的时候就去山顶,看下景,吹下风就好了。”

  “请问你离开家具店的时候是几点钟?”

  “应该是在下午两点到三点之间吧,具体的时间我没留意。”

  “离开家具店之后你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再次见到第二被告的?”

  “第二天早上,在影楼。Man同她男朋友约好了拍婚纱照。”

  “请你详细地描述一下当天发生的事。”

  “我到影楼之后,先见到换好礼服的江子山,就是Man的男朋友。同他谈了几句,一直没见到Man换好婚纱出来。所以我就叫影楼的工作人员去催她。Man从更衣室出来并没有换上婚纱,反而对子山提出了分手。说是她的决定,希望子山可以接受现实。”

  “请问你当时有什么反应?”

  “我非常吃惊。因为除了伯父看子山不对眼那阵,Man同子山的感情一向都很好,结婚是顺理成章的事。”

  “也就是说,在你看来,如果不是有特别的原因,第二被告绝对不会放弃同她男朋友的婚礼,对不对?”

  “对。”

  “请问你认为这个特别的原因是什么?”

  “当初我不知道,但是现在我觉得,应该是伯父犯了法要求Man协助自己,Man孝顺父亲,又不想连累子山,所以提出分手。”

  “反对!反对辩方律师引导证人做出假设性的判断误导陪审员。”

  “反对有效,陪审员不必将证人的回答列入判断需要考虑的因素。”

  周亦霏接连被控方反对成功取消了证人的回答,却一点儿紧张的神色都没有:“法官大人,我没有问题了。”

  控方律师没有什么要问的,便换了第二个证人,江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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